商标注册后公司注销了如何留住商标权?
依据商标法的规定,如果是以公司的名义对商标进行注册的,如果公司注销时没有转让商标的,商标局就可能会收取注册商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 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如有,商标可在公司注销前转让给自然人或其他企业或者选择商标注销。商标转让程序需要以下信息:
1. 加盖转让人和受让人公章的商标转让申请书(由代理机构提供)。
2. 加盖转让方和受让方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受让人为个人的,需提供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3. 商标注册证/商标申请受理通知书复印件(可选文件)。
4. 转让人和受让人盖章或签字的商标代理委托书(由代理机构提供)。
那如果公司已经注销,要如何办理转让呢?其实,公司注销后再将商标主让出去并不叫商标转让,而是商标转移。
2002年《商标法实施条例》第26条和2014年《商标法实施条例》第32条都规定了商标专用权转让制度,即“注册商标专用权因转让继承以外的其他原因转让,接受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一方应当凭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法律文件向商标局办理注册商标专用权转让手续。"
商标转移需要什么文件?
1.委托书(委托代理的);
2.受让方的身份证明文件;
3.商标转让申请;
4.转让方公司工商部门出具的注销证明;
5.转让方公司工商部门备案的清算组资格证书和清算报告文件;
6.转让方公司清算组或全体股东同意转让(转让)的证明;
7.转让方公司全体股东的身份证明;
如果清算报告已经确认所有商标的所有权,则无需出示第6条中的同意转让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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