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影像(北京)有限公司 被告:山东某门窗系统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松海,山东衡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某门窗系统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8月2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影像(北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律师提醒:利用他人网络作品需经著作权人许可,否则将构成侵权。 【上海知识产权网-知产宝】以上是关于《网络用图需谨慎,小心侵权》的知识产权信息及科技资讯汇总。 |